2021年4月25日,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演员刘诗施女士(艺名:刘诗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件一审胜诉。
2013年6月-2020年10月期间,新浪微博用户孙*使用其注册的微博帐号“冰下有鱼"(UID: 1828113247)发布并持续展示大量针对刘诗施女士的博文,博文中含有诸多污秽、低俗的言辞以及针对刘诗施女士的不实言论,客观上降低了刘诗施女士的社会评价,涉嫌以侮辱、诽谤形式侵犯刘诗施女士的名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诗施女士随即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并将孙*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指派娄晓航律师作为刘诗施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被告发布的博文内容低俗不堪,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言论有基本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涉案博文中使用贬损性词语,侮辱、诋毁原告人格,公然丑化原告公众形象。因此,涉案言论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法院依法判令: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在其新浪微博帐号“冰下有鱼”(UID: 1828113247) 首页置顶位置向原告刘诗施发布致歉声明,声明保留三十日;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孙*赔偿原告刘诗施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共计70000元整。
[详见(2021)京0491民初4738 号民事判决书]
本律师事务所再次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井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将可能因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下无正文)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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